認識室內空氣品質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法規現況
有鑑於室內空氣品質的重要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民國90年代起即著手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在民國100年10月8日於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一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同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同年11月23日由總統公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並於一年後正式施行。我國室內空氣品質法令推動歷程如圖1。


圖1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推動歷程
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正式施行同時,環保署亦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子法,並分別於103年及106年陸續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及第二批公告場所,使整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架構更趨完善。關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各項子法公告日期詳見表1,整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詳見圖2;至於各項法令詳細內容可參考本網站之下載專區。
子法名稱 | 發布日期 | 法源依據 | 內容概述 |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1.11.23 | 本法第23條 | 對應母法之闡釋性或說明性條文。 |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 101.11.23 | 本法第7條第2項 | 規定公告場所應符合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值。 |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1.11.23 | 本法第9條第3項 | 公告場所應設置專責人員,據以辦理訓練及核發合格證書。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01.11.23 | 本法第10條第3項 |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項目與頻率、採樣點數與採樣分佈方式等規定。 |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101.11.23 | 本法第19條第2項 | 各項因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衡量準則。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 103.01.23 | 本法第6條 | 公告應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之場所類型與執行事項。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 106.01.11 | 本法第6條 | 公告應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之場所類型與執行事項。 |

圖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架構圖
關於公告場所之篩選,係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經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逐批列管公告場所,預先公告管制場所草案,以提供適用場所提早做準備,以減輕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關於目前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場所類型與相關規範詳見表2。
場所類別 | 管制規模 | 管制區域 | 管制污染物 |
---|---|---|---|
大專校院 | 指依大學法設立之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之大專院校。 | 校院區內圖書館總館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圖書資訊供閱覽區、自修閱讀區及入館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視聽室及資訊室。 | CO2、甲醛、細菌、PM10 |
圖書館 | 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圖書館,且其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圖書館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圖書資訊供閱覽區、自修閱讀區及入館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視聽室及資訊室。 | CO2、甲醛、細菌、PM10 |
博物館、美術館 | 指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設立從事蒐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歷史文物、藝術區、自然環境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之機構,且其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館區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民眾觀賞陳列展示室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視聽室及資訊室。 | CO2、甲醛、細菌、PM10 |
醫療機構 | 指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 醫院院區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申辦掛號、候診、批價、領藥及入出口服務大廳,以及開放式自助座位餐飲區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急診區。 | CO2、CO、甲醛、細菌、PM10 |
社會福利機構 | 指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 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提供老人日常活動場所區域為限。 | CO2、CO、甲醛、細菌、PM10 |
政府機關辦公場所 | 指行政院暨所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辦公場所。 | 政府機關辦公場所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供民眾申辦業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及會議室。 | CO2、甲醛、PM10 |
鐵路車站 | 指臺灣鐵路管理局特等站、一等站等級車站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站。 |
1.鐵路車站站區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旅客票務及候車之車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商店及月台層。
2.高速鐵路車站站區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旅客票務及候車之車站大廳為限;如服務旅客票務及候車區域位於二層樓以上構築者,其室內空間納入管制範圍。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商店及月台層。 |
CO2、CO、甲醛、PM10 |
航空站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且年旅客數一百萬人次以上者。 | 航空站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旅客國內航班報到大廳及到站大廳、國際航班出境報到大廳及入境到站大廳為限;如服務旅客報到及到站區域配置於二層樓以上構築者,其室內空間一併納入管制範圍。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商店及旅客辦理登機海關驗證後或到站時海關驗證前等候或通關相關區域之室內空間。 | CO2、甲醛、細菌、PM10 |
大眾捷運系統車站 | 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機構所設車站,且其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或年出站旅運量達一千萬人以上次者。 | 大眾捷運車站站區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地下樓層之車站大廳區、穿堂或通道區、旅客詢問、售票及驗票區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商店及月台層。 | CO2、CO、甲醛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 指從事收受存款、辦理放款等業務之銀行總行營業部。 | 金融機構所屬銀行總行營業部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提供民眾申辦金融業務區、等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 | CO2、甲醛、PM10 |
表演廳 | 指國家級之表演中心、音樂廳、戲劇院及歌劇院等場所。 | 表演廳館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民眾觀賞表演區、陳列展示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及商店。 | CO2、甲醛、細菌、PM10 |
展覽室 | 指獨棟建築物,展場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 展覽館之各幢(棟)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提供廠商辦理產品或商業活動之交易攤位展示廳(間)、會議廳(室)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 | CO2、甲醛、PM10 |
電影院 | 指電影片映演業所營之電影片映演場所,且其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電影院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提供民眾觀賞電影區(間)、等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 | CO2、CO、甲醛、PM10 |
視聽歌唱業場所 | 指從事提供伴唱視聽、視唱場所及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業務之營業場所,且其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視聽歌唱業(KTV)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民眾等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 | CO2、CO、甲醛、PM10 |
商場 |
1.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多種商品,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之行業營業場所。
2.量販店業:指從事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行業營業場所,且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1.百貨公司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民眾之各層樓入場大廳、展示商品櫃區、開放式自助座位餐飲區及其通道區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樓梯間通道。
2.零售式量販業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服務民眾之各層樓入場大廳、購物商品櫃區、開放式自助座位餐飲區及其通道區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樓梯間通道。 |
CO2、CO、甲醛、PM10 |
運動健身場所 |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設立之運動中心及專門提供民眾運動健身之民營健身中心,且其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運動健身場所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提供民眾運動健身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 | CO2、甲醛、細菌、PM10 |